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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aoshm -- 发布时间:2007/1/13 9:53:55 -- [转帖]北京----申报“婚姻变化”吓住了谁 据《北京日报》报道,昨天,北京市委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今后,北京市副处以上(含副处)党员领导干部本人的婚姻变化应当向组织申报。(中新网2007年1月11日) 这又是M个必须,N项禁止吧,----早已堆积如山,汗牛充栋了。也就是说,党纪政纪都在那里现摆着呢;只要认真落实,或者说不很认真的落实,党员干部的精神面貌和社会风气就会为之一新或者较新的。标准再高,要求再严,如果缺乏行之有效的干部管理和群众监督机制,那么,这标准和要求就只能是作秀。落实才是硬道理,否则,禁令即使再多,措辞即使再声色俱厉,如果不落实,或者说难于落实,那么,文件的严肃性就会大打折扣,甚至等同于虚设而徒留笑柄。 据说,北京市目前执行的是中央在1997年颁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去年9月,又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根据修订后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婚姻变化的情况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应当上报,而今后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以及领导干部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无需上报。----“规定”修订倒修订了,但是否更加完善,更加周密,却不太好说。 比如,就拿干部婚姻变化情况来说吧。当事人如果合法结婚或者离异,那么,有必要将这些情况报告给组织吗?如果不是合法婚姻,例如包二奶、养小蜜之类的个别事件,那么,他们会积极地踊跃地向组织报告吗?如果向组织报告,他们还会积极地踊跃地包二奶、养小蜜吗?婚姻只要合法,报告与不报告那是没有什么区别的。组织总不能拆散人家的合法婚姻吧。整顿作风,严肃纪律,关键在于严格管理和有效监督。每月三两千元的工薪,如果住豪宅,养小蜜,挥金如土,纸醉金迷,腐化堕落,其消费情况远远超过其合法收入,那么,这不必等到当事人主动报告----而且,估计他们也不会主动报告的;有关部门就应该积极介入调查和处理。再如,干部及其直系亲属在住房等事情上不必报告,这比以前的“规定”应该是宽松多了。 当然,北京市前副市长刘志华即使按照1997年的“规定”去做,也不会因为腐化堕落等问题而被免职,被审查。刘某人落马,不是因为没有纪律,而是因为纪律遭到了蔑视。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贯彻文件,形式主义贻害无穷。大老虎小苍蝇已经出现不少了/并且可能仍然出现(拟《XX下雪了》)。申报婚姻变化情况,那是没有什么约束力的;问题在于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否则,申报了结婚离异又何妨?----只要合法。 |